作为微分,边际效用与效用同单位;而作为导数,则是效用变化对消费数量变化的比率单位。“新增”,“额外”都是单位为1时的变化率,而单位都是效用单位/商品单位;这样若效用单位都以“使用价值”为单位,则边际效用将以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为单位,也就是无单位的比率。如此,边际效用就是可以比较的。
“任何一件商品都是由人类的劳动生产”,只要有一件商品不是由人类劳动生产,这个一般命题就被证伪。举出这样的商品实例是容易的。
退一步,即便以上命题成立,也不能排除两商品在其它属性上的等同。就是说同质劳动只是相等着的属性的一种而不是全部;如果边际效用可以是商品可以比较的属性,那么“等式就是同质劳动相等”的推断就不成立。
“劳动量的衡量是用劳动的天然尺度即劳动持续的时间来计量。”——劳动量有时间的因子,但也有强度的因子。只有劳动强度被假定为常数,才能说,劳动量可以用时间计量。
所以,要证明“等式可解释为生产一只羊的时间等于生产两把斧子的时间”逻辑上还不够严密。而一个小疏漏可能意味着否定这个判断。
无论是用导数还是微分来表示,边际效用的经济学意义都不会变。边际效用的定义是多消费1单位物品是所带来的新增的或额外的效用。(P67 微观经济学 萨缪尔森 17版 华夏出版社)。边际效用的单位是效用单位/商品单位,也就是我说的使用价值量单位/商品单位。此外我要重申一句:我认为效用只是一件物品使用价值的个人的主观感受。至于其他问题要么是基于第一问题,要么有人回答。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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