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7-1-12 14:12:00的发言: 作为微分,边际效用与效用同单位;而作为导数,则是效用变化对消费数量变化的比率单位。“新增”,“额外”都是单位为1时的变化率,而单位都是效用单位/商品单位;这样若效用单位都以“使用价值”为单位,则边际效用将以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为单位,也就是无单位的比率。如此,边际效用就是可以比较的。
“任何一件商品都是由人类的劳动生产”,只要有一件商品不是由人类劳动生产,这个一般命题就被证伪。举出这样的商品实例是容易的。
退一步,即便以上命题成立,也不能排除两商品在其它属性上的等同。就是说同质劳动只是相等着的属性的一种而不是全部;如果边际效用可以是商品可以比较的属性,那么“等式就是同质劳动相等”的推断就不成立。
“劳动量的衡量是用劳动的天然尺度即劳动持续的时间来计量。”——劳动量有时间的因子,但也有强度的因子。只有劳动强度被假定为常数,才能说,劳动量可以用时间计量。
所以,要证明“等式可解释为生产一只羊的时间等于生产两把斧子的时间”逻辑上还不够严密。而一个小疏漏可能意味着否定这个判断。
就你来说(不要考虑其他任何人),如果生产一只羊的时间等于生产两把斧子的时间,那么说1只羊=2把斧子。
这个判断是否正确?
当然有个前提,即你确实需要羊和斧子,并愿意花时间去取得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