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XX年薪酬调整方案
根据xx年《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1680
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从
xx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
劳动。第四条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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