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八民会纪要
”审判指引:未达到25%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导读:2016年11月21日,最高法印发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纪要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婚姻家庭、侵权、房地产、物权、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案件,以及民事审判程序方面诸多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本期法信选取了由杜万华大法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纪要的法官编撰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
“纪要”第13条的解读,为法律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
法信码 | A2.I7462土地使用权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纪要》条文 第13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未达到
“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规定的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条文理解 认定合同无效是公权力对私法行为的根本否定,一般来说,公权力存在越多的领域,对合同效力的把握
就越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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