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合同效力问题论文
摘要:无处分权行为在现代社会交易活动中屡见不鲜,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存在较多矛盾和冲突,导致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陷入混乱,其在法律行为理论体系中的特殊性,产生的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后果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者。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法律规范出发,纵观法律规范的演变,结合无处分权所涉各方利益考量,对无处分权制度与权利瑕疵担保及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取舍剖析,并提出无处分权合同效力类型化处理的司法建议。
关键字:无权处分
权利瑕疵担保
善意取得
合同效力类型化
一、关于无处分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及引起的问题之争
无处分权行为在买卖交易关系中极为常见,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及各类司法解释中,关涉诸多民法制度及理论,如合同相对性、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力区别、欺诈行为致合同撤销等,正因为如此,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被喻为“法律思维的宝藏”,挖掘其理论经络并明析之,成为众多学者及实务者孜孜以求的目标。
我国《合同法》第
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处分权
。”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
受人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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