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时评文章的保护思考
时评文章的爱护思索
一般认为,作品必需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有特定的内容,二是有肯定客观形式的表达,三是具有独创性。显而易见的,时评文章具备作品的三个要素,通过对新闻时事的陈述和评论,表达自身的观点和见解,运用文字的形式进行表达和传播,其中包含了的思想观念、价值推断和智力成果。因此,时评文章具备成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基本条件。有观点认为,时评文章属于新闻的衍生品,根据著作权法对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规定,包括了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即时事新闻,故而时评文章不适用著作权法,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由于时评文章和严格意义上的新闻作品是有本质区分的。新闻作品是对事实的照实描述,是事实的真实反映和再现,但时评文章是在新闻的基础上,阐述的观点和见解,具备独创性,这也是时评文章可以成为著作权爱护客体的核心和关键。毫无疑问,时评文章应当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受到爱护。
对时评文章的爱护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支付酬劳”的12种情形就包括时评文章。有名时评人晏扬召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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