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北京市的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四月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
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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