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ianyu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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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需求] 需求曲线的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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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栋 发表于 2005-3-5 19:2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5-3-5 7:41:41的发言:

分析同一条需求曲线上的(对应不同价格的)两点,是不是“静态分析”?如果是,收入效应也是静态分析,因为收入效应正是对应这样的两点。

消费者如何知道他所面临的价格是“平均价格”(暂不谈平均价格是何物)?

如果承认“收入效应”表达是“(实际)收入”的变化,那么所谓的“两条不同的需求曲线”其实是两个不同的点,因为这种考虑下就没有需求曲线。

我觉得静态的意思应该是指同一时间,所以收入效应无法在同一时间的一条曲线上表现出来。

并且需求曲线只是某个时间点的群体的可能性需求曲线,因为有供给条件的约束实际上的需求只能是一个点。

欢迎下载《凯恩斯理论的微观解释》(初稿)https://bbs.pinggu.org/thread-463670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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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3-5 19:29:00

收入效应就是针对同一条需求曲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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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3-5 19:37:00
不是我低估万有引力定律,而是有人低估了数学(当然不只是数学)的作用。有人总以为只要自己提出两物体都是吸引的,就可以提出了革命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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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3-5 19:40:00
我只是想知道非“同方向同比例”的变化是不是价格变化,它对于经济分析有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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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5-3-5 19:5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5-3-5 19:40:21的发言: 我只是想知道非“同方向同比例”的变化是不是价格变化,它对于经济分析有没有意义

是啊,我不否认非“同方向同比例”的变化是价格变化,也不否认其对经济分析的意义。但这种变化是否一定要在局部均衡,在需求曲线里分析?

二维的“马歇尔需求”意义上的需求曲线分析不分析“其他商品”价格变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5 19:58:41编辑过]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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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5-3-5 19:54:00
我想这样:sungmoo兄举出一个现实中,张五常需求定律处理无法解释的现象来,或者比张五常处理需求定律更好的方法来(有具体理由说明),这样讨论会“实”一点。我不只一次强调过(在真实版其实也讨论过类似需求定律问题)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性是经验科学的前提之一,要是有人不承认这一点,那么谈这个需求定律无疑于像“你爱红色,我爱蓝色”类信仰和论理问题的讨论了。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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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5-3-5 20:08:00

蓝田兄和leeleel大哥强调了“需求曲线必定向下”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我完全同意。而我强调的是数学上应该是可以处理“实际量”的“其他条件不变”问题的。必须声明一点,我对张五常和弗里德曼所说的哪些变量可变,那些不可变持有异议,但这事说来话长,不说也罢。

如果让需求曲线必定向下在方法论上是重要的,在数学上是可行的。那么所谓“收入效应”可能只是一个习惯问题。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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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5-3-5 20:13:00
我认为张、弗两家处理需求定律的方法差不多,张五常可能是参考了弗老的处理方法,就像他经常参考老师许多观点和方法一样。这都是小问题。张三兄所说“我对张五常和弗里德曼所说的哪些变量可变,那些不可变持有异议,但这事说来话长,不说也罢。”我有点不明白,是没想清楚还是另外的原因?要是张三兄能具体说说对他们的异议,能增长和加深对需求定律的理解,那才是大问题。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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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3-6 07:38:00
以下是引用张三李四在2005-3-5 20:08:03的发言:我强调的是数学上应该是可以处理“实际量”的“其他条件不变”问题的。

这个动议是非常好的(个人感觉这才是此次争论最有意义的地方),如果实现,可使需求定律有了完美的数学形式,从而消除各种歧义。

个人只是有一个直觉:也许这种“实际价格”变化对应数学中“张量”的变化,但这种想法合不合理,如何处理,还得颇费一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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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3-6 07:48: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5-3-5 19:54:36的发言:我不只一次强调过(在真实版其实也讨论过类似需求定律问题)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性是经验科学的前提之一。

我不反对“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性”这一要求,也只是反复强调:这种“推翻”不能是任意的,必须按原理论给出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要想用“事实”推翻哪种理论,哪种理论必须给出推翻的方式,其中的“事实”也必须是在原理论框架内的事实。

正如“红蓝”问题,如果有人把“自己所见到”的颜色定义为“红”,这种说法就无法给出可推翻的命题了。需求定律如果不能说明什么是可经验的“其他条件不变”,就无从谈验证。理论的内洽也是理论的生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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