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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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抵押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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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4-12-6 16:59:3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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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抵押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抵押权
知识点: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1.抵押权的概念
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或称抵押物。
2.抵押权的特性
(1)除拥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外,抵押权还具有
不可分性,即:
①一旦抵押物被用来提供担保,抵押物的分割、被担保之债的分割,
不导致抵押权分割;
②抵押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债之全部;
③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
权部分消灭之效力。
(2)《担保法解释》规定:
①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能够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②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能够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③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能够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④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可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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