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与专家过失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公开批露的重大违规案例,很多都直接或间接与资产评估有关。本文拟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及其过失作些研讨,以期有益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相关制度的构建。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专家义务的特性
从民事责任理论来看,注册资产评估师具有专家的法律特征。[1]其作为专家的义务与其作为一般市民的义务是完全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实际上包含了两大类,其一,约定义务,其二,专家义务。前者是在资产评估师与委托人所订立的资产评估服务合同中,如约定资产评估师必须在30日内完成评估报告书或者是约定资产评估师评估的范围和目的,违反此类义务产生的只是一般的违约责任。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则有别于约定义务而属于法定的职业义务,是“以专家的资格、非专家的信赖以及专家对该信赖的知晓为基础,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此明确约定,法律也同样将其作为合同中的默示义务而予以承认”。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与资产评估师专家责任密切相关,构成了资产评估师专家责任的基础。
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是法律或职业惯例对资产评估师所作的职业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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