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164 0

[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503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7%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892.7497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809 点
帖子
2173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05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1-22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4-12-6 17:19:45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知识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和其它法定的相关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以下简称为
“信息公开义务人
”或“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它有关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1.首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2.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持续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发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考试 会计师考试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 考试经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24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