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关法律问题
一、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
特点 合伙企业有
一般合伙企业、
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1)
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一般合伙企业由
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能够看出,合伙企业
第一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
〝人合〞性的特点来看,
一般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
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
假如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
情形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
那么,直截了当
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