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为保障车队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建筑业施工
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哈尔乌素露天煤矿
09-10
年东扩帮剥离工程施工的车队均应遵守本办法。
项目部负责车队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保障金收缴、支付和退还等日常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由车队缴纳,在车队因故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保障金缴纳标准:各车队缴纳标准为人民币贰万元。
保障金在我部向车队第一次计量与支付时在进度款中扣除。
分包工程合同履约完成,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我部无息全额退还。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车队拖欠民工工资的,由车队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民工的工资。
车队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招工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民工工资。车队应当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得将民工工资发放给
“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车队应当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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