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积极推行精益生产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意见》(瑞政发〔2010〕14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益生产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精益生产,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精益生产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精益生产奖每年组织评审1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6家。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持精益生产奖评审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精益生产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精益生产奖评审标准,确定精益生产奖拟授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负责精益生产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精益生产奖评审标准;
(二)受理企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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