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和可操作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网厂协调
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
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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