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美丽、刘文章等与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2013
)鲁民提字第
321号【关键词】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明确说明
故意隐瞒
文书正文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美丽.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章,系尹美丽之夫.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斌,系尹美丽之子。
以上三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绍显,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义琴,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青岛伟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端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力,女,
1978
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尹美丽、刘文章、刘斌(以下简称尹美丽三人)因与被申请人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东集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青民一终字第2246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3
年12月6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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