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
1998
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
[1998]58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
2010
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
》()(以下简称新制度),自
2011
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
2012
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
2011
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
2012
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
2011
年7月1日或2012
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
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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