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金流转税的账务处理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金。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
一、第一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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