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法律汇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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