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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做人员违法乱纪无人管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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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报告
人大..    中级人民法院:
我叫周爱兵,系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畜牧水产站职工。现针对邵阳县人民法院违法处置我的合法财产,向贵院提出如下申请报告,恳请依法归还我的合法财产,并依法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     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6年,邵阳县塘田市镇畜牧水产站依照96年工作规划设立饲料供应门市部,由该站站长周国保(系我父亲)坚韧门市部会计。从1996年8月3日起至1997年4月20日止,周国保分五次从唐福坤处借款8.2万,均加盖了“邵阳县塘田市镇畜牧水产站”公章。从1997年3月15日起至1997年12月24日止,唐福坤分九次从周国保处领取现金4.05万元。1998年6月4日,双方结账时,周国保向唐福坤出具36280元的欠条。1997年6月8日,周国保将坐落于邵阳县塘田市镇芙蓉居委会207国道旁的房屋(二弄二层砖混结构)作价卖给了我,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同时,周国保向邵阳县塘田市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
     邵阳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8月9日分别就以上两案作出了(1999)阳经初字第166号、(1999)阳经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
     1999年10月8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以周国保欠邵阳县塘田市镇农村合作基金会38424元及唐福坤20000元未履行为由而作出了(1999)阳执字第412、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周国保在邵阳县塘田市镇畜牧水产站的一座二弄三层砖混结构住房。”
      在执行过程中,我就该执行行为提出了执行异议而中止执行,邵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周国保卖给我的房屋(二弄二层砖混结构)进行评估,底价为11万元。
      2001年9月26日,唐福坤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周国保将房屋转让给我的事实。2002年3月18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阳明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国保将其坐落于邵阳县塘田市镇芙蓉居委会207国道旁的一座二弄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以35000元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周爱兵的行为无效,予以撤销。”
      我不服该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2002)邵中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拍卖程序违法。
     2002年11月22日,邵阳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分公司实际未发布拍卖公告,在公告发布7日内无人竞买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含我加盖的第三层、厨房、猪舍及厕所等)以10.8万元卖给了法院工作人员艾永国的同胞兄弟艾民。   
     2002年11月30日,邵阳市拍卖责任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一天就拍卖周国保房屋举行了两次拍卖活动,即第75次和第79次,而两次拍卖标的不同,第75次拍卖标的为“位于塘田市镇周国保房屋,建筑面积251.03㎡”,第79次拍卖标的为“原周国保住房及其附属设施······面积251.03㎡”。可见,在两次拍卖标的的不同的情况下,面积是不可能相等的,而在本案中,面积却均为251.03㎡,显然是拍卖公司在造假。况且,我作为拍卖物的利害关系人,只有第79次拍卖活动的《房屋产权买卖(转让)合同》,第75次拍卖活动的《房屋产权买卖(转让)合同》直至2010年才知晓。同时,该公司与艾民所签订的《拍卖协议》中称:“无人竞买......达成买卖协议”,而在该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却称:“通过竞价成交”,两者之间明显是矛盾的。如果无人竞买,理应依法予以流拍,而不应私底下与他人达成协议,以明显低价转让拍卖标的物。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31日(2002)邵中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997年......周国保......一座二弄二层砖混结构低价为11万元的私房”,邵阳县人民法院2002年3月18日(2001)阳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对此也予以了认定。而2002年11月30日拍卖时,同样的房屋,且又加了第三层,尚包括附属设施,最终拍卖价仅为10.8万元,明显系人为操作,低价转让。
     在撤销转让行为的时候,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对转让房屋进行了估价,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拍卖房屋的时候,我多次到邵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但法院工作人员经核查案卷,均明确告知,案卷中没有拍卖时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可见,就本次拍卖存在太多的猫腻。其程序明显违法。
    三、违法处置我的合法财产,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从拍卖公司与艾民于2002年11月30日所签订的《拍卖协议》来看,“房屋界限:以国土局和原周国保房屋红线图为准”,而红线图并不包括后面的厨房、厕所及猪舍等附属设施;同时,拍卖标的面积仅为251.03㎡,即1、2、3层住房及地下室(其中住房面积为211.11㎡、地下室近40㎡),而艾民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最终登记就为280多㎡,实际一高达350㎡以上。现在,由于邵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行为,导致艾民将原归我所有的厨房、厕所及猪舍等附属设施强行占有,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我特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报告,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责令邵阳县人民法院将违法处置的财产归还与我,并依法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以秉公正。
   此致
                                                                                                           申请人:周爱兵
                                                                                                            2 0 1 1 年 5 月 5 日
附:1、邵阳市(2002)邵中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
2、邵阳县人民法院(2001)阳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3、邵房塘字第400269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4、附图2张;
5、《房屋产权买卖(转让)合同》2份;
6、拍卖协议;
7、拍卖成交确认书;
8、土地使用权证;
9、邵阳县人民法院(1999)阳执字第412、42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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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法乱纪 农村合作基金会 有限责任公司 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 塘田市镇 湖南省 邵阳县 门市部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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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j8688 发表于 2012-1-5 18:21: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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