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形式是否有效取决于这种形式本该预期实现的目标是否能在契约签订中得到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公司和农户必须是可以进行平等谈判的主体,拥有同样的谈判和影响对方受益的能力。
对于农户而言,通过公司与之签订购买合同,降低了其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同时,也解决了农户分散生产难以获得有效市场信息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解决了货源供给量和质量风险,但出现了如果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遵守合约必然面临损失的问题。同时,该风险可以通过公司违约转嫁给农户,比如直接拒收,降低价格,或提高收购指标。当然,价格如果低于市场价格,公司一样面临农户违约的问题。违约的出现在于:前面所说的本该实现的预期目标未能充分实现。双方的谈判力量不均等。
目标的实现:可能需要让农户在这种形式中享受到更多的产业化链条延长之后所创造的利润,即农户可以得到二次利润分配。同时,公司需要建立风险基金,如从每吨获取的收购价中提取相应的部分作为防范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所造成的成本升高问题。谈判力度的解决,无疑需要农户能够组织构建相应的协会组织,代表其进行谈判,并采取集体行动。至于政府,如果,农户因各种原因所限,不能自发组织协会,政府无疑需要出现引导完成。否则,最好发生纠纷还是诉诸法律最为有效。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实际操作,难度巨大。关键在于,农户作为市场主体的谈判能力过弱。而企业,宁愿选择公司+农场,也在于二次利润分配难以完成。当然,有做的比较好的地方。对于农民如何提高其市场主体的地位,可能台湾的很多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