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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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或转型的制度分析] 【转型NIE分析7】“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有效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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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6-11 16:46:00
从理论上讲,如果公司要为农户分担风险,必须是公司为风险中性,农户为风险规避,或者公司具有分担风险的比较优势。问题是,公司有吗?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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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 发表于 2005-6-11 16:56:00
二者都是寻求一个规避风险的途径,公司是为了稳定原料来源,农户是为了稳定产品销路,但当市场行情一旦出现较大波动(使一方宁愿违约),可不可以在事先的合约中明确一个损失补偿额度呢。尤其是对于农户,毕竟其作为双方的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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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6-11 22:40:00

以下是引用suny在2005-6-11 16:56:21的发言: 二者都是寻求一个规避风险的途径,公司是为了稳定原料来源,农户是为了稳定产品销路,但当市场行情一旦出现较大波动(使一方宁愿违约),可不可以在事先的合约中明确一个损失补偿额度呢。尤其是对于农户,毕竟其作为双方的弱势一方。

你的观点好像在打架嘛。既然要分担风险,就不存在单方补偿。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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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6-13 10:12:00
是否可以采用,如威廉姆森在论述可靠承诺时的抵押模型来看,双方在事前采用一定的抵押物,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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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 发表于 2005-6-13 17:00:00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6-11 22:40:15的发言:

你的观点好像在打架嘛。既然要分担风险,就不存在单方补偿。

我的意思也不是说单方补偿,就是说双方签订合约时能否把市场出现大的波动情况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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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6-13 17:48:00

以下是引用龚瑞在2005-6-13 10:12:36的发言: 是否可以采用,如威廉姆森在论述可靠承诺时的抵押模型来看,双方在事前采用一定的抵押物,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承诺的先决条件是双方实力差不多。农户拿什么可变现的东西抵押给公司?公司又拿什么抵押给农户呢?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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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6-13 19:07:00

由于双方的不对等地位,是否可以考虑采用单向贸易的抵押模式。即只是公司拿出抵押物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而农民由于处于生产方,再将土地投入生产公司要求的产品时,由公司作出保证。

但是在看了nie的留言之后,发觉也许这些实行起来相当困难。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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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ongle1225 发表于 2005-9-12 15:18:00

在下在博客上贴一篇文章是关于农业产业化的,其中有对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分析.

楼主和各位朋友有时间可以打开连接看看!

http://www.blogcn.com/user26/wangyongle1225/index.html?stats=nocache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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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9-12 16:55:00
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治理问题。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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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5-11-29 19:39:00

这种形式是否有效取决于这种形式本该预期实现的目标是否能在契约签订中得到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公司和农户必须是可以进行平等谈判的主体,拥有同样的谈判和影响对方受益的能力。

对于农户而言,通过公司与之签订购买合同,降低了其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同时,也解决了农户分散生产难以获得有效市场信息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解决了货源供给量和质量风险,但出现了如果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遵守合约必然面临损失的问题。同时,该风险可以通过公司违约转嫁给农户,比如直接拒收,降低价格,或提高收购指标。当然,价格如果低于市场价格,公司一样面临农户违约的问题。违约的出现在于:前面所说的本该实现的预期目标未能充分实现。双方的谈判力量不均等。

目标的实现:可能需要让农户在这种形式中享受到更多的产业化链条延长之后所创造的利润,即农户可以得到二次利润分配。同时,公司需要建立风险基金,如从每吨获取的收购价中提取相应的部分作为防范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所造成的成本升高问题。谈判力度的解决,无疑需要农户能够组织构建相应的协会组织,代表其进行谈判,并采取集体行动。至于政府,如果,农户因各种原因所限,不能自发组织协会,政府无疑需要出现引导完成。否则,最好发生纠纷还是诉诸法律最为有效。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实际操作,难度巨大。关键在于,农户作为市场主体的谈判能力过弱。而企业,宁愿选择公司+农场,也在于二次利润分配难以完成。当然,有做的比较好的地方。对于农民如何提高其市场主体的地位,可能台湾的很多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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