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司法考试庭审技巧之不动产登记纠纷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是我国物权法的两项基本原则。《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情况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情况和消灭,必须交付。”不动产通过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动产通过交付的方式进行公示。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动产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应公之于众并可供公众查阅,从而达成申请人公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物权人的物权记载于登记薄并公之于众的过程,既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存在物权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
1、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性质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61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核算,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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