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VS。预售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四条肯定了对商品房销售可签订商品房预约性质的合同.
(详见附录一
)预约合同与预售合同的关系上,实务界普遍赞同是
“预约"与“本约
"的关系。但对于“预约"和“本约”两者之间关系问题上
仍然存在争论。
(详见附录二—2、3、4
)如果该预约合同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那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该合同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形下,买受人可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双倍定金。在此,有律师认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若是由于开发商的不诚信造成的无法履行,则买受人可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双倍定金;若是由于
不可归责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只须返还预付定金
。(详见附录二
-2、3、4)如果该预约合同只是约定双方意向签订某份正式合同,本身不包含
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
不能要求强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拥有的义务
,只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
责任。一般而言就是双方负有对“本约”诚信磋商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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