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
【颁布时间】2012-5-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6日第02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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