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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制度案例讨论3】谁为中央企业负责人定价?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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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岛主 发表于 2004-9-1 18:17: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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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钊 2004-8-30 13:44:32 阅读 538 次 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显然认为有些中央企业负责人拿得太多了。所以,在8月12日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他才会多少带有警告意味地说:“请同志们心里有数。” 根据李毅中披露的数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均收入,2002年初是25万元,2003年初增加到35万元,增幅为40%。即使在“有所调整”之后,也达到了32.5万元。虽然同一时期,央企职工收入也从1.97万元增加到了2.4万元,但是,负责人和职工的收入差距仍然达到13.5倍,而上一年度是12.7倍。 这个差距李毅中不能接受,国资委也不能接受。李毅中亮出的底牌是:“不能超过12倍,不能再增加了。”看得出,在李毅中或者说国资委的意识里,12倍的差距是他们能够接受的底线。 一般说来,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应该与其对企业的贡献相符。如果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可以把企业带出困境,企业利润成倍提高,可以让一个中央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争得一定优势,他的收入跟职工的收入差距超过12倍,也未必就不可接受。而且,从国际比较来看,这样的企业家,他的所得一定是很高的,因为这是他价值的真实体现,如果不给出这样一个体现他价值的价格,他可能就会转而投身到其他企业那里去。 所以,我们无法对12倍是否合理做出准确的技术分析和量化统计。你很难回答这样的质疑:为什么不是11倍或者是12.5倍?也许可以说,12倍只能看作是一种心理底线,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国资委的心理底线,也是国资委认为中央企业职工所能够接受的心理底线。用这个倍数衡量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是否合理,得出的结论是否科学是值得商榷的。按此推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中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贡献不能超过职工对企业贡献的12倍,这个结论显然有些荒唐。 就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来说,根本性的问题不在于收入差距定在多少倍。中央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定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非一两个简单的指标可以概论。 2003年,189家中央企业的利润突破3000亿元,企业老总们多拿的一点,本是收入与业绩挂钩的体现,不足为怪。不过利润增幅不到30%,老总们的收入增幅却达到了40%。这恐怕就不是能与业绩挂得起钩来的了。而且这些收入中还不包括名目繁多的职务消费。其实在这一时期,在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差距拉大的背后,中央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幅超过了45%。 在这里,中央企业负责人和职工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职工可能并不拒绝超过12倍的收入差距,不管企业负责人为这个企业做出了多少贡献,前提是,职工收入可以以相同甚至更高的速度增长。中央企业负责人对此应该是心里有数的。根据国资委的统计数据,2003年,中央企业人工成本总额3899.2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39.2%,其中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增长了70.9%,增幅远高于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和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增长率。 解决这些问题,靠“同志们心里有数”还不够。这也是国资委推行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原因所在。不过,目前的考核体系还有待完善。很多中央企业的绩效考核是自己考核自己,自己给自己批卷子,审计师事务所都是企业自己请的,绩效的真实性又怎么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负责人都会倾向于把绩效做得漂亮一点,进而跟绩效挂钩的收入也就更高一点。 除了绩效本身可能存在的做假现象,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很多中央企业身处垄断行业,占有相当多的垄断资源,并且在市场上掌握有相当大的话语权。这样的企业地位,使得企业的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企业真正竞争能力的体现,当然我们不怀疑一个能干的经营者对这个企业的重要性,但很显然,他所领导的企业可以获得作为中央企业的优势地位,在有些时候,决策部门会牺牲其他小的竞争者或者是消费者的福利来保证这些大企业的利益。因而,我们以绩效考核来为中央企业负责人定价,就可能存在某种偏差,而这种偏差是非市场力量所导致的。我们很难量化这些因素对于企业业绩的影响力。 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当前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还有一定的特殊性。他是企业负责人,同时也拥有相当高的官员级别,而一个优秀企业家和一个优秀政府公务员的考核标准、薪酬体系是不一样的。这两套不同的体系是不兼容的。尽管让中央企业回归企业本性的改革思路相当明确,但是在其负责人的收入问题上却无法回避这种身份的双重性。 在这种情况下,为中央企业负责人设计合理的薪酬安排,所要解决的已经不仅是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除了厘清企业运营者的身份之外,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允许中央企业运营者参与其中的良性管理人才市场,以及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让市场真正给央企负责人定价,其它无论是谁都不能取而代之。任何主观设计的薪酬制度都不可能经得起推敲和利益相关者的追问。曾经身为中央企业掌门人的李毅中对此心里有数,决意要在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心里也是有数的。( 文钊 04-08-23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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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央企业 负责人 现代企业制度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 制度 定价 中央 负责人

沙发
桃花岛主 发表于 2004-9-1 18:18:00
请nie版主点评。

藤椅
桃花岛主 发表于 2004-9-1 18:19:00

还有相关的另一篇文章

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无关   经济观察研究院 赵逸荻/文 2004-8-25 16:00:37 阅读 560 次

作为公众资产受托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在于为公司带来令股东满意的经济利益流入。同时,公司以工资、奖金或认股权证的方式代表全体股东为高管的勤勉尽职和忠诚服务提供回报。从这一意义上讲,一个公司高管报酬的平均水平应当与公司业绩保持适当的对称性。 如果被问及“高管的报酬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一问题,最可能得到的回答是:“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高管报酬与绩效考核挂钩。”然而,这只是个理想的答案。事实上,更多的上市公司坦言,高管的报酬与公司业绩并没有很大的相关性。 研究人员在对2004年901个披露上年年报的上市公司适用样本做出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之间普遍缺乏适当的对称性。本报告旨在分析和提供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对称性的实证资料及判断标准。 理想中的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对称性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股东和高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或者是高管因为缺乏报酬动力而消极怠慢,或者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滥用职权,以减少股东应占净利润为代价增加高管报酬。因此,以公司业绩作为评估高管人员是否勤勉尽职的尺度,并设计具有激励性、竞争性的报酬计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高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根据普遍接受的公司治理基本原则,高管报酬应与股东应占公司净利润成正比,即净利润越高,高管报酬越高;净利润越低,高管报酬越低。于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高管报酬应该是公司净利润的函数。由于净利润是公司高管团队共同努力的结果,为了衡量正常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公司高管的整体报酬状况,剔除非常损益的影响、非执行董事报酬原本不应当与公司业绩相关的情形以及由关联方支付高管报酬所带来的影响,评价高管报酬时所采用的数据应当是除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高管之外的本年度高管平均报酬和公司正常净利润。 如图1所示,在由公司高管报酬增长率与公司正常净利润增长率所构成的二维区间内, A区间描述的是高管报酬和公司正常净利润沿同一方向增长的情况;B区间描述的是高管报酬下降而公司正常净利润增长的情况;C区间内的高管报酬和公司正常净利润沿同一方向下降;D区间的公司正常净利润虽然下降但是高管报酬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在理想状态下,高管报酬增减变化与公司正常净利润增减变化应当分布在一条通过原点的呈45°夹角的直线附近,如图1所示。该直线上的观测数据具有一对一的变动关系,即高管报酬增长率为10%,公司业绩的增长率也为10%。 关于高管报酬增长率与公司业绩增长率之间假设存在的45°理想线并不是研究人员灵机一动的结果。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主要限制有这样的一段描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必须基于其为公司所作的贡献,且在数量上与其为公司所做贡献的价值必须具有“合理的关联”。 现实中的不对称性 如图2所示。在本年901个适用样本中,A区间有444家上市公司,B区间有94家上市公司,C区间有93家上市公司,D区间有270家上市公司。 A区间的上市公司高管报酬与公司正常净利润虽然都处在增长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具有恰当的对称性。其中,有的公司高管报酬增长率远远大于公司正常净利润增长率,在这种情况下,疑似高管报酬的增长以减少股东应占净利润为代价;有的公司高管报酬增长率远远小于公司正常净利润增长率,在这种情况下,说明报酬对高管缺乏激励,存在优秀高管资源流失的可能性。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对称的。 在B区间,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在正常净利润增长幅度较小的情况下高管报酬出现小幅下降,但这显然是高管们不愿得到的待遇。当然,更加不能接受的待遇是在公司正常净利润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高管报酬居然出现下降,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下降。他们似乎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最委屈的高管”。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财务报告披露的公司正常净利润增长只是表观增长(即在没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下的利润增长),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的对称性根本无法正确判断。反过来,如果年报披露的高管报酬是经过修正的,并不反映实际情况,正确判断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的对称性同样是不可能的。 在C区间,与A区间的情况相类似,虽然高管报酬与公司正常净利润都处在负增长状态,但二者之间依然存在严重不对称性的可能性。 D区间的情况无疑是最悲观的。虽然公司正常净利润在滑坡,但高管报酬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对于广大中小股东来说,这无异于雪上加霜,构成高管报酬与股东利益的严重冲突。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将这类公司的高管称之为“最贪婪的高管”似乎不算过分。例如,浏阳花炮在2003年度正常净利润下降98.13%的情况下高管平均报酬提高了130.77%,泸州老窖正常净利润同比下降11.18%,而公司高管平均报酬提高了303.08%。 总之,在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并不普遍的国内上市公司当中,本应当看到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具有恰当的对称性,但上述分析表明,只有极少数上市公司能够做到高管报酬与股东应占正常净利润相互对应。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依据国际经验,作为提高报酬和表观业绩之间对称性的方法,包括引进更多的独立董事重新构建薪酬委员会、增加披露的水平和更加广泛地使用中小股东否决权。 相关讨论与分析 虽然上市公司在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对称性上的整体表现十分令人担忧,但是就高管报酬制度而言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重大瑕疵。 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高管报酬的信息披露不够完整。这表现在未披露高管报酬制度或披露的制度没有明确的支付标准,年报中提供的仅仅是高管从公司获得的报酬金额总数,未涉及具体的报酬构成,如多少为固定报酬,多少为浮动报酬。这无法使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主要经营者的激励状况,进而对公司的前景做出判断,也无法开展相应的公众监督。更糟糕的是,居然有类似中国联通和四川美丰这样干脆不披露高管报酬的情况。 其次,高管人员是否在公司领取报酬是一个涉及管理当局独立性的重大瑕疵。高管在股东单位任职并领取报酬的情况在上市公司十分普遍。在个人利益驱动下,如遇公司利益与个别股东利益发生冲突,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高管难免会出现偏袒支付其报酬的股东,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仅如此,高管在股东单位领取报酬本身也属于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无论如何,消除这一重大瑕疵是十分必要的。在此之前,很有必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在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领取报酬的情况,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高管报酬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第三,部分上市公司高管报酬存在自我交易的重大瑕疵。依据《公司法》,董事、监事的报酬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在执行中,股东大会只是在制订报酬制度上发挥作用,具体到每一年度的高管报酬决定权,则掌握在董事会手中。在董事会尚未设立薪酬委员会或者薪酬委员会不能由独立董事占多数,或者即使占多数但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执行董事的年度报酬事实上是由自己决定的。在个别案例中,例如宝钢股份,董事会曾自行决定对任期届满的董事予以激励。对此,不仅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且未见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缺乏恰当的对称性,除了可能带来公司管理层不稳定或过多地减少股东应占正常净利润的后果之外,也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其他类型的损害。例如在英国1995年进行的一项以成年人为对象的公众调查中,90%的被调查者认为高管报酬的超前增长对公司员工的士气有破坏性作用,对公司生产力会造成不利影响。员工可能把他们的报酬与高管的报酬相比较,扩大的报酬差异会触犯他们的平等观念。 (经济观察研究院方琦对本文亦有贡献)

( 经济观察研究院 赵逸荻/文 04-08-16 173 )

板凳
nie 发表于 2004-9-2 22:54:00

不知道顶楼原贴的作者是不是一个记者,水平比一般的记者高明吧。

如果国企经理人是企业家,那么定价的任务应该交给市场而非官员。显然,这个定价不能太低,必须达到一定的底线。超过这个底线,也许真的就如第二篇文章所说的,绩效与薪酬的相关度很低了。那么中央为什么不给他们定更高的价格呢,我觉得与监督成本有关。现在的国企领导,绝对没有穷光蛋,灰色收入估计与市场价格差不多。而政府要监督他们又是万难。既然你已经有很高的实际收入了,那么年薪高低有多大关系呢?如果监督问题没有解决,那么即便将他们的年薪提高到1亿元,企业就能搞好?他们就不会挖企业的墙角?人的欲望总是无穷的。没有有效的监管,光有年薪制是不够的,要两者结合。但是如果监管不可能,则宁愿否弃年薪制。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报纸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9-3 13:08:00

“既然你已经有很高的实际收入了,那么年薪高低有多大关系呢?如果监督问题没有解决,那么即便将他们的年薪提高到1亿元,企业就能搞好?他们就不会挖企业的墙角?人的欲望总是无穷的。没有有效的监管,光有年薪制是不够的,要两者结合。但是如果监管不可能,则宁愿否弃年薪制。”

我们银行听说也马上要实行年薪制了,是根据利润等指标而定行长们的薪水的,我觉得是个进行,是对一些真正有企业家能力者的激励。楼上的逻辑是不是说反了,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激励和足够的剩余索取权,国企经理们才追求不透明的收入的吧?而且在这个追求灰色收入的过程中往往发生许多经济绩效的损失,举个实例,一个国企的店面本来打算自已买的,可新来的经理硬把本来已经买来的营业房给退了,企业的营业房于是改成向别人租了,租金是30万一年,而当时购买房子的成本是200万元,只要十年以上,这个企业就能挣到钱,由于经理预期当不了五年,所以没有追求长期利益的动力,这是个长期索取权缺少的案例吧?

NIE所说的监督问题当然也是个重要的问题,为什么国企需要政府监督呢?为什么国企有内部人控制而私营企业很少呢?为什么国企没有自动追求利润的激励和约束呢?是不是所有制(产权)的问题呢?还有,请NIE举出具体的案例来如何?这样可以具体细仔讨论。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地板
nie 发表于 2004-9-3 21:26:00
我的逻辑是,因为国企的所有者事实上是缺位的,因此监督问题永远无法解决,所以即便给予高薪也不能解决问题。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7
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4-9-3 23:49:00

是的,我同意nie斑竹观点。国有企业不论给老总定价几何都解决不了问题。

所以我不知道郎先生究竟在说些什么。可以不同意产权过多地界定给老总,但不应该泛泛地反对国退民进;可以反对定价不公,但不能归因于缺乏监管。监管是监管不出公允价位的,只有市场才能给出公允价格---中国缺的是买方竞争,而不是监管。

至于郎先生的论据,更是错的离谱。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8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9-4 19:44:00

“我与郎咸平的分歧是根本性的”

张文魁

记者:郎咸平教授对国资流失、国企产权改革的质疑引起了越来越热烈的争论,几日前,你作为惟一的反方出席“国资流失与国有经济发展研讨会”,与郎教授正面交锋,后被媒体称为“单刀赴会”。但郎教授近日接受媒体采访说,经过争论后,你们反而达成了基本共识,只有一些技术性细节方面的分歧,是这样的吗?

  张文魁:我不知道朗教授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而媒体都知道那个活动是“刀光剑影”。事实上,经过那次正面交锋,我更加觉得我与他的分歧是根本性的。当然,我对郎教授的人格是充分尊重的,我不喜欢吵架和谩骂。

  在作总结性回应时,我当着郎教授和所有与会者的面说:我与朗教授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主张停止产权改革,而我主张规范产权改革。许多人都以为郎教授只是抨击国资流失、反对国企改革中对国资的侵吞,其实这并不是问题的要害,要害在于他要停止国企产权改革。

  就在你所指的那个研讨会上,郎教授很明确地说,他信奉国有体制、反对国企产权改革、提倡大政府主义。而我也明确地说,国企产权改革的确存在国资贱卖等问题,但国资贱卖等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克服和正在逐步被克服,因此产权改革方向是不能改变的。一些人说我对郎教授“上纲上线”,其实郎教授质疑的就是“纲”、“线”。这些都是有现场记录的。

  记者:但是,中国的国企产权改革的确有阴暗面,民众认为这个问题很严重,而郎教授似乎说出了他们的心声。

  张文魁:我从来没有否认过国企产权改革有阴暗面,我在那个会上也说过,我也是一个有血性的人,看到那些丑恶的东西我也感到难过、感到愤慨。

  但是,学者应该以理性的态度、科学的精神来对待这些阴暗面。以郎教授停止产权改革的办法来防止产权改革的阴暗面,其实会使民众受到的损害更大。

  我在那个会上当面对郎教授讲,国企长期以来是靠纳税人、储户、股民的补贴以及对市场的垄断来过日子的,难道这不是对民众的巨大剥夺吗?这是连张卫星们都知道的事实,郎教授为什么看不到呢?因此,对于阴暗面,不能以停止改革的方法来克服,而是要以规范改革、配套改革的方法来克服。

  而且,对于改革带来的痛苦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无论哪个国家,国企改革都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英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由撒切尔夫人主导的国企改革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震荡,工会与政府对峙长达数年,罢工浪潮绵延不断。

  上世纪90年代两德合并后,德国对原东德国企进行改革,也引起了严重失业、贫富差距骤然拉大等严重问题。俄罗斯自不必说了。中国应该吸取国际上的经验教训,尽量把改革带来的痛苦程度降到最低。但是,千万不能动摇的是改革的决心。我看到最新一期《财经》杂志的封面文章“波兰寓言”,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就是波兰总理说的“我们成功的最大经验就是改革的决心无比坚定”。

  记者:郎教授说他的每一句话都有数据支持,他的论点都经过严密推理,而你们这些反对他观点的人却做不到这一点,因此,他认为他的观点应该是正确的。

  张文魁:郎教授很喜欢强调这一点,似乎他才掌握了科学分析方法、才得出了符合规律的结论。但事实上,在国企产权改革方面,他恰恰相反。我对郎教授并无任何恶意,而且我对他在公司财务领域的学术造诣是推崇的。

  你认真看一看他停止国企产权改革、国企效率很高等方面的观点,就发现其逻辑是混乱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逻辑的,数据是零碎的。而且,郎教授的这些观点本身就有自相矛盾之处,他自己可能没有意识到。

  譬如,他认为国企效率高,同时又认为国企搞得好是因为国家政策和贷款的“无限支持”;他主张“大政府主义”,也主张政府要继续扶持国企,又说政府要退出市场。

  郎教授说他要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为己任,又说要以保护国资为己任,殊不知这两者在很大程度是矛盾的,不知道他以后要偏向哪一边。

  其实,对于中国国企效率、国企改革问题,无论国内还是国际经济研究机构、经济学家,包括世界银行、IMF、OECD、中国社科院、国研中心等,都有许多的研究成果,数据非常充实,逻辑非常严密,翻阅历年的学术刊物和出版物就知道了。郎教授可能过分注重公司财务方面的文献阅读,而这方面的文献阅读量可能很不够。

  记者:国资流失毕竟是一个全国上下都很关心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防止国资流失,国企产权改革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张文魁:只要实行公开性、竞争性的国资交易程序,国资流失是可以有效避免的。事实上,无论党政部门还是专家学者,过去多年来就对防止国资流失高度重视,我个人在关于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就提出中央政府要“统一制订国有股转让的原则和程序,国有股转让要实行公开性、竞争性。”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我作了一些调查研究,这两个文件实施后对于防止国资流失的效果是明显的。

  国资流失争议还涉及到对国资质量的判断以及对改制成本的支付。许多国企的账面资产有大量的不良不实资产,所以改制时国资大量“缩水”是完全正常的。改制时还要进行职工身份转换、实现社保并轨,等等,需要支付巨额的改制成本,而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用本企业的资产来支付改制成本。当然,以国有资产来抵扣改制成本并不是好办法,也容易发生暗箱操作,所以我个人一直在呼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改制成本的支付能够公开透明和统筹进行。

  另外,政府也可能有意识地将国资以低于正常值的价格卖掉,这背后可能反映了政府对卖价之外的其他特定经济社会目标的追求,譬如说职工就业、新控制人增量投资,等等。上世纪90年代东西德合并后,德国对原东德国企基本上都是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譬如以1马克的象征性价格出售。

  我们知道,原东德国企的账面资产达到万亿马克以上,而出售完之后,政府反而贴进去了几百亿马克。为什么?因为德国政府觉得就业、新控制人投入增量资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等目标比卖价更重要,只要能够实现那两个目标,就可以对卖价作大幅度折让。

  我在调研中发现中国的地方政府在出售国企时也有同样倾向。以卖价折让来实现就业和增量资本投资这些目标,实际上就是政府对国企的一种补贴。国企在改制时都还需要政府的一大笔补贴,从这个角度也说明国企是非改革不可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03日 第三版)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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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9-7 18:00:00
"我的逻辑是,因为国企的所有者事实上是缺位的,因此监督问题永远无法解决,所以即便给予高薪也不能解决问题。"什么叫国企的所有者事实上是缺位的?我想关现实经济中没有OPET  TO  ALL的产权形式的,有的是怎么样的产权残缺的问题,所以说国企所有者缺位的描述是不够准确的,是控制权缺位,还是控制权与索取权两样都缺位,我在看法是许多是后者缺位,前者不缺位的,所以说重要的问题是给他们足够的索取权,联想不是这样做的吗?至少到目前为止是成功的吧?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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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chun654321 发表于 2016-1-24 03:41:47 来自手机
高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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