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第五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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