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先认定效用,然后评价价值。但这又有何不同呢?一个东西,总是先有了使用价值,然后才有价值可言。
使用价值变化,劳动未必一定创造使用价值,但一定会创造价值。这才是正确次序。
你说有效用,才有价值。这当然没错,劳动价值论也不反对这一点。但是价值终究是商品价值,有效用,未必有价值。这你可理解?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提是有个普遍的市场存在。劳动多少就必须平均化处理。劳动与人的精力耗费不是一回事。你精力耗费多,未必说明你劳动价值多。如果有用性不够,那么该交换价值就很少,甚至没有。
你的理解是什么呢?劳动就必须是一点精力耗费对应一点交换价值,严格对应。如果不严格对应的话,劳动价值就不对。这显然是错误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密度如何,还得依效用而定,效用,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