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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