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
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顺利进行,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制度》中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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