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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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作者:王登山
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XX年第08期
XX年9月,江苏通华建筑集团与内蒙古宏达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并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工程竣工后,双方产生结算纠纷,承包人无奈向北仲申请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5千万元。
为了防止发包人将涉案的综合楼售罄,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承包人向北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价值5千万房产。
请问:
仲裁程序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观点
1.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及申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中,承包人向北仲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北仲审查后,将其出具的《仲裁保全函》连同《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有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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