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是在我院注册,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二、药师必须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人、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四、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量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人,建立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月编制顺序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七、医院必须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并认真填写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
八、麻醉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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