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案情介绍】
被告B女士系原告
A分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担任金桥店店长职务。
20XX
年8月10日原告下设金桥店厨房发生火灾.同月
X日,上海市
XX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
3万元的处罚。原告于
20XX
年10月5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
B女士赔偿经济损失
50万元。上海市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上海市
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原告:A分公司;
代理人:律宏专家律师
被告:B女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B女士向原告A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陈述与答辩】
原告陈述:
被告B女士于20XX年6月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店长一职,20XX年8月10日,被告所管理的餐厅有大量油污加上员工操作不当酿成火灾,使原告的饭店设施被严重毁损,原告不得不重新装修,更严重的是,8月20日原告被上海市XX去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责令停业停产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致使原告长期不能营业,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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