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董事长/风控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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