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企业借款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包含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要求》,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私自使用单位公章、 业务介绍信、 盖有公章空白协议书以签署经济协议方法进行犯罪行为, 单位有显著过失, 且该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单位对该过失行为所造成损失, 依法应该负担赔
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 用人失察、 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 属于单位含有显著过失具体表现。
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足理由相信行为人含有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应根据协议约定负担其与相对人之间民事责任。
但假如协议系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则协议依法为无效协议, 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协议法相关表见代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企业。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第一办公楼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 黄传奇, 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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