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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