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现行机制下保险公司委托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形下
,个人保险代理人既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排除于《劳动法》保护范围,处于
"边缘人"的尴尬境地。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维护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仅仅依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个人
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这个结论。那么,如果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依据《
》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
,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代理与被代理的
。然而,《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同时又规定:“保险代理人、
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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