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
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
(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A级信用评价;
(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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