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
(七)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1.CPA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2.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同意宣传不受此限;3.事务所和CPA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徕业务等;
4.事务所和CPA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其他CPA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5)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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