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
管理制度
HN-TL
FD-ZH-011
版本/修订次:1/0
编制/修订部门:
财务部编制:陈松
审核:陈庆华
批准:发布日期:2009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财产清查
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规定描述了公司内部控制,财产清查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工程项目的全部财产和结算中的债权、债务清查。
2 职责
2.1 公司财务部是财产清查归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货币资产、债权、债务清查。
2.2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办公类实物资产清查。
2.3 公司工程部具体负责工程施工设备类及工器具实物资产清查。
2.4 公司各部门配合财务部进行公司各项财产清查工作。
3 管理要求
3.1 范围和周期
3.1.1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重点低值易耗品、其他长期资产、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借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的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1.2
短期借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应付税金的清查每月进行一次。
3.1.3
现金、银行存款的清查周期按照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