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自来水、燃气(包括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下同)、热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下同]等企业(包括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商业、施工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
二、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结合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特点制订。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统一规定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