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与法律问题
2003年4月9日,35岁的张海由家人送到某市医院精神科,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收入院。 住院第六天,护士带张去做脑电图时,张突然翻窗从3楼跳下。 张股骨骨折后,转入骨科病房,治疗3月临床治愈,要求其出院。 张家属认为张在精神科住院期间,医生未尽到监护责任,要求赔偿三十万(住院费、住院期间生活费已由医院支付)。 双方协商未果,张一直不出院,也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 2003年10月5日张海到院长办公室,要求解决赔付,并将院长打成重伤。 医院报警,张海家人认为张海是精神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 题1.张海对其伤人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2.精神障碍者与医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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