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说明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说明 为适应司法实践中的需要,最高院出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接下来将按照顺序一一予以说明。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1条第1款(送货单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款主要是讲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即“一有一无看惯例”。一有是指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合同性书面材料;一无是指无书面合同,如通常所讲的“老客户生意”;因而,通过考查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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