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国家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
报送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是指国家信访局办
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督查室、投诉受理办公室
等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 交办
事项” )。
第三条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 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 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由省级信访工
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四条交办事项中,省级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由省级
信访工作机构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省级信访机
构将信访事项转交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责任
单位的,先由承办单位写出承办报告,再由省级信访工作机
构审核并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审核报告。
第五条承办报告的内容要齐全,主要由承办单位名称、
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
件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
映报告事项的全貌,如:关于× × (信访人)反映× × ×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