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指的是不管双方起点如何,只要产权明晰,不需法律规定,不考虑交易成本,通过自由合约,就能实现效率最高。
科斯定理被称之为社会科学第一定律,是制度经济学的圣经。
然而,该定理成立忽视了一个重大前提:双方起点不同,影响力不同,对合约的缔结、扭曲、履行完全不同,必然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掠夺,即公平交易无法存在。
在理性利己假设下,如果交易双方力量相当,则因互有制约而达成公平交易的可能性极高。
反之,如果双方力量悬殊,则双方极有可能达成掠夺性交易,这样的史实数不胜数。
黑奴贸易、鸦片战争、殖民地统治,一方依靠强大的武力迫使对方屈服而不得不接受不平等的条约。
五一劳动节、八小时工作日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千万工人冒着警察的子弹争取来的。
没有强大的工会与法律强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不可能得到真正执行。
在美国这一号称民主的国家,法律是由议员制订的,而竞选议员需要大量金钱,背后的财团必然能对理性利己的议员施加重大影响,从而保障大资本的利益。
即使制订了较为公正的法律,强势方仍然可以通过雇佣天价律师团轻易践踏弱势方。
如果科斯是辛普森案的受害者,那他一定会痛斥自己的定理是为大资本掠夺规避法律的遮羞布,欺世盗名的弥天大谎。
现实中交易交方势均力敌的概率很小,而强弱失衡的才具有普遍性,为了保护弱势方,实现交易公平,减少交易成本,必须立法加以规范,且立法人为利己与利他兼容的经济人。
另外,如果该交易行为具有负外部性,更不能由双方私下交易解决:交易对手方不能是负外部性的全部受众,补偿不能全占,而应由法律罚款或征税,补偿全体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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