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ng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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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教育] [讨论]:学校管理的越位与缺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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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我们经常听说,很多事情,学校该管的没有管,不该管的管了。</P>
<P>不该管的管了,谓之管得过“宽”,失之于“严谨”,这是弊端;反之,该管的没有管,则是管理的缺位与失职,这是错误。</P>
<P>那么,我们能否理论一番或例举一下,那些属于学校管理的缺位?哪些又属于管理的缺位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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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管理 越位 学校管理

沙发
bbmmff 发表于 2007-1-13 12:5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说得原则一点。

该管的——服务:1.为学生提供学习资源,如教学、与学习相关图书资料

2.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积极向上与开拓进取

3、心理健康咨询及心理健康方面的相关知识

4. 身体健康锻炼必要设施与校内的安全防范与安全保障

不该管的——监管:即法律并未授权属学校应该管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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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liyulintu 发表于 2007-1-13 13: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赞成楼上的观点。

其“不该管的——监管:即法律并未授权属学校应该管理的事情”观点尤其值得商榷。

学校本承担教育人培养人之责任,就有实施严格管理之义务。如学生上课打手机、逃课、考试作弊、着奇装异服……这些法律并没有禁止,学校也受法律之委托,都该不管……,长此以往,学校成什么地方了?!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当然应该有自己拟定的制度管理,这是很正常的事,难道也须由那个部门授权不成?!一个学校有一个学校的规矩,前提条件是不违反人权与基本的人身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一个学校有一个学校的规矩也正是大学特色组成的一个部分,虽然这个部分所占份额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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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dengpon99 发表于 2007-1-14 11: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liyulintu在2007-1-13 13:47:00的发言:

不赞成楼上的观点。

其“不该管的——监管:即法律并未授权属学校应该管理的事情”观点尤其值得商榷。

学校本承担教育人培养人之责任,就有实施严格管理之义务。如学生上课打手机、逃课、考试作弊、着奇装异服……这些法律并没有禁止,学校也受法律之委托,都该不管……,长此以往,学校成什么地方了?!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当然应该有自己拟定的制度管理,这是很正常的事,难道也须由那个部门授权不成?!一个学校有一个学校的规矩,前提条件是不违反人权与基本的人身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一个学校有一个学校的规矩也正是大学特色组成的一个部分,虽然这个部分所占份额很小。

支持!

校规可以按照不违背宪法原则或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同时也应考虑社会文明价值取向及高校本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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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tuyun11 发表于 2007-1-14 18: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按政府的方针政策搞好学校内部管理是分内事,学校本应该大胆管理、自主管理,对培养对象负责是职责所在。不能因为“舆论”与“意见”而放弃责任。

但大具体操作上,分清“公权”范围与“私权”范围,属于学生自己空间“小天地”,学校只有引导的职责,而没有干涉的权力。如恋爱、支配自己的时间与钱财,兴趣、偏好、嗜好——即便不能入主流,也就尊重学生其个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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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徐生 发表于 2007-1-15 02:1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学校(各种学校,如小学,大学,如私立学校),培养的是社会成员,因此说,都属于公器。

因此,学校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应当有适当的广泛的社会参与。但是首要的,是要依法办事,不得违法犯罪。

然而,学校一切管理活动(学校一切员工、学生之间的人际关系,学校教职工、学生与外界的人际关系),又是受整个社会活动的决定的。那么,社会活动,首先需要实现依法办事。

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假若连依法办事都做不到,那么,这就是盛行违法犯罪的民族了,就是在根本上不讲究诚实信誉的民族了,就是不认真的、得过且过的民族了。

也因此说,依法办事问题,是最大的教育问题。做到了依法办事,就是做到了最大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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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fon 发表于 2007-1-16 11:2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上讲的都是些原则道理。

我是主张从严治校从严治学的。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学校就可以行使自已的管理职权。

例如:考试作弊屡禁不止,关键是处理不力或处理不重,要加大作弊成本。

如考试作弊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由学校对该生进行通报记过,第三次则卷铺盖走人——开除。

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机会,一律重修重考;给予两次重修重考机会,再过不了关,对不起,还是卷铺盖走人——退学。无故缺课实达到实开课时的50%的考试不及格者,连重修重考机会都不给予。

学习有些方面可以放宽,如可以事先申请某门课由自己自学,自己对自己考试成绩负责。某门课成绩特别优秀的,则可以放宽对其上课的约束条件……

不强求所有学校一致,所定校规与学规应该也有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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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afon 发表于 2007-1-17 12:3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mafon在2007-1-16 11:26:00的发言:

楼上讲的都是些原则道理。

我是主张从严治校从严治学的。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学校就可以行使自已的管理职权。

例如:考试作弊屡禁不止,关键是处理不力或处理不重,要加大作弊成本。

如考试作弊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由学校对该生进行通报记过,第三次则卷铺盖走人——开除。

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机会,一律重修重考;给予两次重修重考机会,再过不了关,对不起,还是卷铺盖走人——退学。无故缺课实达到实开课时的50%的考试不及格者,连重修重考机会都不给予。

学习有些方面可以放宽,如可以事先申请某门课由自己自学,自己对自己考试成绩负责。某门课成绩特别优秀的,则可以放宽对其上课的约束条件……

不强求所有学校一致,所定校规与学规应该也有自己的特色。

很赞成。

但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操作上应更体现这是一种服务的理念与人文关怀。——如“补考”也分个类,有什么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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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pnunu 发表于 2007-1-18 11:3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学校制定管理条例,相当于学校的“立法”,因此,首先要“立法”组织和有一个“立法”程序,这是很重要的,不能只是几个人关门“立法”,修改与补充内容与过程要公开。

二、较之社会组织与团体,制度条例应该从严,必须做到“法”必依;学校管理制度应该体现大学的特色,同时也应体现服务与关怀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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