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XX〕45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98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02号)和《酒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工作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问责;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处理。第四条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县、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人、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第五条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城乡低保政策,确保城乡低保政策公开。(二)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申请受理工作。(三)负责本辖区村委会(社区)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并主持开展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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