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公司基于股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二权分离而产生的独特治理机构,让大多数股东淡出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如果没有一定的渠道让股东了解公司的信息,股东对公司的真实状况的观察就会如雾里看花,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也毫无所知,让公司的现代化治理结构变成侵犯股东权利的寄生体。因此,股东知情权在股东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其他股东权得以实现的起点和基础。但我国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极不完备,让广大股东对如何实现股东知情权茫然无知,也让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无所适从。所以对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股东知情权作为多项股东权利的集合体,以保障股东对公司有关信息的知晓,进而实现对各项股东权的预防性保护为目的。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包含广义上的股东,客体为公司的各项基础性信息和经营性信息。股东知情权在实现途径上分为主动披露与被动请求两种,其具体行使可归纳为公司事务参与、账簿查询、质询、专业监督、诉讼等五个方面,并表现出力度和强度逐步增强的结构特征。对于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的探讨,应当从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原由开始,这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入口,决定了可予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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