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扶养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不久,从当前《继承法》的内容可以知道,当时《继承法》的颁布与施行依法确立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原则,激发了公民作为自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较大变化:经济上我国的个体私有经济迅速发展,国家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文化方面,社会家庭结构的不断改变与缩小,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的逐步淡化;社会文化越来越开放,具有包容性。司法实践中,我国《继承法》出现适用上的局限性,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遗产的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体现了不足之处,无法满足当前社会背景下民众的现实需求。
但近些年社会生活中多次出现的自然人通过和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的其他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协商如何安排自己的扶养和遗产继承的问题,随着这种情况的普遍发生,法律上应该认定这类合同的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目前还是我国立法的空白点,很有必要值得我们研究。而国外流行的继承契约与这类契约又非常相似,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以及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提出《继承法》修订时引入继承扶养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是很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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