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查阅权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面临着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不知情的窘态。为了克服股东与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赋予股东知悉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查阅权正是股东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重要途径。股东查阅权具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其他记录文件查阅权三部分的内容,并随着各国立法对股东权益的日益关注而不断得以扩充。同时,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利益冲突,为了达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公司利益的平衡,各国公司立法又严格规范了查阅权行使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在查阅权的行使方式上,股东既可以直接行使,亦可通过选任检查人间接行使。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确立了股东查阅权制度,相对1993年《公司法》有了实质性的进步,但与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扩充股东查阅权的内容,规范股东行使此权利的要件,完善其行使方式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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