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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